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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8-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激励我院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具有我院高职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的第二年可申请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申请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无纪律处分;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旷课、考试舞弊等失信行为;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德育量化考评合格以上。

(七)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卫生等)活动。

(八)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无故意欠费行为。

申请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各系认定工作组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申请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各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三)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职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院招生部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时,各系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各系认定工作。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系各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各系审核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于1010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学院和系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 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组织宣传。每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首先组织相关人员开会、讨论,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严把政策关,同时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在院内广泛宣传该项工作。

(二)班级评定。申请条件向学生公布后,学生对照自己是否符合评选条件,首先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将收到的申请统一时间在班上进行公开评议。评议前应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宿管老师的意见或建议,要把学生、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在班级进行总结。班级将初评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班主任(辅导员)写出班级评选意见报所在系。     

(三)系审核。系在收到各班报送的评选材料后,召集系评审小组成员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该生的学习态度, 学习成绩,学习纪律,平时生活是否俭朴, 消费情况,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卫生服务情况,是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院、系、班、团活动。在宿舍内的表现情况,旷课、旷操、旷训,违纪处分情况,好人好事情况等。各系可结合自身实际,细化量化评选考核标准,逐一打分,将评选结果在系公示五天内无异议后,写出审核意见,《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材料、评审总结等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院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财务部门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学金应先用来交纳学费或还助学贷款。

(二)发放工作结束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贵州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我院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后管理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后,学院还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后期行为的追踪管理。其办法是:

    (一)对获奖学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人是班主任(辅导员)和系学生管理部门。

    (二)国家奖学金用途只能用于还国家助学贷款、交学杂费、生活费、购学习用品等。

    (三)获奖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追回励志奖学金:

         1、一个学期内受违纪处分的;

         2、一个学期内考试作弊;旷课、旷操、旷训达到10个课时的(含10个课时);

         3、用励志奖学金大吃大喝、玩乐,购买高档消费品;

         4、不端正学习态度,学科成绩在下学年内有两科(含两科)以上不及格的;

         5、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2次以上的(含2次);

         6、一学期内无故不按值日安排打扫宿舍、教室、清洁区卫生2次(含2次)以上的;

         7、在评定公示结束之后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前期间出现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资格,等额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重新评选。

8、励志奖学金的追回额度为总金额除以10得平均月金额,从发放奖学金当月算起,扣除违纪当月(含当月)起所余月数的总额。

(四)扣发的奖学金使用办法。将追回的励志奖学金全部放入学院专户,再等额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重新评选。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量化评分表

二年级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量化评分表

姓名

困难

40

成绩

30

德育量化30

总分

备注

 

 

 

 

 

 

 

 

 

 

 

 

说明:1、困难程度:特殊困难40分,困难35分,一般困难30分。

      2、成绩:上学年两个学期成绩总评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名分值为30分,第二名28分,第三名26分,以此类推。

3、德育量化:上学年两个学期月德育量化平均值90分以上,本年级本专业第一名为30分,第二名28分,第三名26分,以此类推。每月德育量化分严格按照学生手册上的规定评定,必须包含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的(五)(六)(七)点。

     4、总分相等时,则以成绩优先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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